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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8-15 发布人:鼎盛app官方

产品简介

  根据近期州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研究,提出我县花岗岩矿、砖厂、砂厂等非煤矿山领域的矿山开采、爆破、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属地管理意识,落实管理措施,明确一名科级实职领导分管本辖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全面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3.负责制定、落实本乡镇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合法非煤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企业执行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县政府公告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负责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6.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对开采作业危险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危险区域内构筑物拆迁工作。

  7.根据辖区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本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8.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制止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县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9.负责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1.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2.负责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设立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4.负责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执法检查。

  5.依法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决定,并函告有关部门。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报请颁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违法行为。

  6.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吊销(注销)采(探)矿许可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县政府决定取缔或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6.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7.负责对应急、自然资源、市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8.负责花岗岩荒料、砂石料运输车辆监管,查处无证无牌无险、证照不符不全、超速超载超限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1.负责矿山运输道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电(光)缆埋设、穿跨越公路、平交道口、广告牌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矿山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资质及承运合同审核;监督矿山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生责任体系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工艺,整顿关闭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2.按照矿山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2.配合有关乡镇、部门,对矿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整合,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尾矿和废石,防止和杜绝破坏、占用土地资源。

  3.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负责县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检测、检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状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种设施安全使用、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处置存在的问题隐患。

  3.对在用、新进、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标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检验通过的特种设备从事矿山作业。

  6.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生产经营和无照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2.负责矿区及周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条款。

  3.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确需对非煤矿山企业采取停(送)电措施的书面通知后,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停(送)电。

  4.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政府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企业向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的行为。

  1.负责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以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3.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1.负责依法、依纪查处相关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或纵容包庇矿山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不影响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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