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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圈|城事】我县关停80余家非法砂石料厂、商砼加工销售点!9月1日对关停情况做检查!

发布时间: 2024-03-31 发布人:鼎盛app官方网站/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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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济阳圈|城事】我县关停80余家非法砂石料厂、商砼加工销售点!9月1日对关停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

  目前,多家非法砂石料厂、手续不全商砼加工销售点已关停。9月1日我县将对关停情况做全面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取缔“散乱污”环境违法企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管理,切实解决砂石料场污染扰民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原则: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原则,结合拆违拆临、环境整治、美丽乡村、生态县创建等系列行动,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肃查处,全面整治取缔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切实解决砂石料场污染扰民问题,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

  工作目标:2017年9月25日前,坚决取缔县域内非法砂石料厂、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等行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我县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市场,切实解决砂石料厂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等问题。

  (一)成立济阳县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县砂石料、商砼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二)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砂石料、商砼站点专项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并于8月26日前将具体责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邮箱:,电线)。每个站点料场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砂石料进出情况,督促各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关停整治。

  (三)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大队、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交警大队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支持砂石料、商砼站点整治取缔工作,对整治取缔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渎职失职、推诿扯皮,甚至阻碍正常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县环保案件督查核查组按照分工要求做好分管区域取缔工作的督查核查。县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步骤:集中整治行动从2017年8月23日开始,至2017年9月25日结束,整个过程分三个阶段。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非法加工、销售砂石料、商砼站点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上报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对排查摸底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年度目标考核一律不得评优。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对非法砂石料、商砼站点立即开始清理余料,不允许再新进料。各镇(街道)督促站点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予以关停取缔。县供电、供水部门要主动配合断电断水。县交通、交警部门要对非法运输砂石物料的车辆,依法拦截查扣。实行整治取缔日报告制度,各镇(街道)每天下午16:00前,要将辖区内所有站点整治进度汇总报送至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县环保案件督查核查组要组织人员每天上午对各镇(街道)前一天报送情况做督导核查,并现场拍照比对,同时,于每天下午15:00前将督查核查情况报送至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如发现违规经营行为,要立即督促所在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站点进行强制关停。

  1.9月10日前,要将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硬化地面等拆除并清运完毕。9月5日前达不到整改任务50%的;9月10日前达不到100%的。

  2.9月20日前,恢复土地原貌。9月15日前达不到整改任务50%的;9月20日前达不到100%的。

  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对各镇(街道)完成情况做汇总,按照完成任务数比例等指标进行排名通报。县环保案件督查核查组要将时间节点内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依照程序移交县环保督查追责问责组;对阻挠执法涉嫌违法或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全县取缔整治工作逐个验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整治取缔目标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责成属地镇(街道)强制取缔。总结经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整治长效机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联合工作机制。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的利用电视、网络、横幅等多种形式,做好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进行公开曝光。

  (三)强化责任意识。对整治取缔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人员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鼓励监督举报。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的每一条涉案线索抓紧排查,一查到底,处理到位、追责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料生产加工公司管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辖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相关企业按以下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

  一、《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二、砂石料加工公司建设应经当地镇、街道批准,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接受当地政府的检查。

  三、砂石料加工公司用地及建设应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意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砂石料加工公司应说明原材料来源,接受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

  四、砂石料加工公司建设应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应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完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砂石料加工公司建设应经县环保局批准,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

  六、砂石料加工公司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完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经县安监局批准,并接受县安监局的监督检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材、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八、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时应对主要生产设备做降噪隔声和安装隔声装置的措施。

  九、砂石料场出入口及厂区道路一定要进行硬化并进行树木密植美化;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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